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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提单遗失怎么办?

如果发现提单遗失,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是迅速通知承运人及负责放货的有关单位,如卸货港代理,使货物得以保全,防止货物被冒领。在完成上述通知与保全工作后,再行采取其他措施解决提单遗失所带来的其他问题,此时至少已经避免了货物被冒领灭失的风险。
对于提单等运输单证的遗失,我国有关法律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时间为三个月,在催告三个月后,如没有有关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该单证将被依法宣告无效,遗失单证的权利人的权利瑕疵依法得以恢复。尽管我国存在上述规定,但在实践应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根据我国法律提起的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我国进口的货物。对于在我国境内的货物并不能适用,而且我国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也无法在境外适用,那么对于出口货物提单在我国丢失就只能根据货物进口国法律处理,否则在进口国依然无法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公示催告的时间历时三个月,必然会发生堆存、仓储、滞箱等相关费用,在海关申报环节上也将遇到因不及时申报发生滞报金甚至被海关罚没等问题。对于不宜久存的货物必然导致货物的损毁甚至是完全灭失,更不必说可能引发的其他商业与生产上的诸多不便之处了。
可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不能完满的解决因提单遗失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即便是避免了货物冒领的风险,而其他可能导致的不便亦将不可避免。
在海运实践中,如果提单遗失,往往采用向承运人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放货,或者是要求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收货人所出具的保函放货(一般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或者是凭托运人以及订舱代理人的保函或保证金重新签发提单(一般在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同时,承运人往往会要求相关当事人对于提单遗失的事实登报声明。承运人之所以知此,主要还是为了避免谎称提单遗失而在取得重新签发的提单或是提取货物时却又将提单转让的情况发生。
若货物已被冒领,则应迅速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取得法院关于货物所有权确认的裁定后取得货物。在具体操作中,如能查明货物去向且货物未被转卖,则通常可向货物所在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证所有权确认后提取货物的方便;若货物已转卖,且买方为善意取得,则可依法追究冒领货物人的责任。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将货物放给非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则应承担错误放货责任;在非记名提单(一般为指示提单)下,承运人一般不用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承运人在放货过程中确有故意或过失。